各学院: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结题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国科金发计〔2024〕1号)的要求,我校202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结题及进展报告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进展报告
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于2024年1月13日前在线撰写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项目进展报告),对未按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基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进展报告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特别提醒:
1.研究成果目录只填写2023年发表的成果,若因出版原因而未能列入上年度《进展报告》的成果,请在正文“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补充说明。
2.优先选择从“科研之友” 第三方导入研究成果,连接第三方文献库或DOI网址,提高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与规范化。
3.研究成果部分如因为手动编辑,虽然已经上传全文但仍然没有建立起链接,无法查阅浏览全文,请完善或在附件中上传成果全文。
二、项目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成果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成果报告),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同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出现任何违反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规定的涉密信息、敏感信息。
1. 项目负责人登录信息系统,撰写结题/成果报告并将附件材料电子化后一并在线提交;待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项目负责人下载并打印最终PDF格式的结题/成果报告,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原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与审核通过后的电子版一致。
2.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会同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决算表》,确保决算数据真实、准确,资金支出合法、有效。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制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3. 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成果报告时,不得将未正式发表/未在线发表或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等的论文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非项目负责人或非主要参与者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将与受资助项目无关的研究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不得直接复制论文内容作为结题/成果报告内容;不得将早于项目资助开始时间的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
4. 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新时代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科普成果列入结题/成果报告中;同时应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受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论文上传存储到信息系统。
5. 项目负责人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中,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6.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准予项目结题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大数据知识管理服务平台及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上公布结题/成果报告全文。
7.电子版结题材料提交时间:项目负责人于2024年2月2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结题材料,其中经费决算表应提前经过财务处确认,科技处将及时对电子版结题材料进行审核,请项目负责人及时关注审核状态。
8.纸质版结题材料提交时间:电子版结题材料通过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打印纸质版结题材料一式2份(建议双面打印,胶装,其中一份应包含佐证材料)于2024年3月7日前报送科技处(行政楼301室)。
特别提醒:
未按时报送结题材料的应结题项目,按逾期待结题处理,计入相应的限项申请范围,同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不得篡改作者顺序,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均应如实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科学基金作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科学基金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标注。
3.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23年6月1日发布基础研究科研人员标识(Basic Researcher ID,BRID),对拥有信息系统账号的科研人员赋码。从2024年开始,申请书、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成果报告上将显示项目负责人BRID编码。
联系人:蒋娜红 联系电话:0595-22909330
科技处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