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保密工作的组成部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对于通常业务中的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认为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迅速予以公开。
(二)各单位对于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复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后,直接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对核准公开的信息,报送单位在核准后的48小时内予以公开。
(三)业务主管部门复审认为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公开前,应当直接报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对于报送核准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认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复审结论可能错误的,应当直接转请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进行专门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因此进行的专门审查,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进行本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进行。
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